一、关于申报资金
(一)可申请多少资助资金?
答:本届公益创投共设置3个资助档次:
第一档: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预算金额的60%且不超过80万元。仅资助为老服务类、助残服务类、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保护类、救助帮困类的项目,且各资助1个。
第二档: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预算金额的60%且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档: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预算金额的80%且不超过10万元。
其中,新成立不足两年且首次申报(两个条件均需满足)的社会组织可申请以上三个档次的任意一档,其他成立超过两年或非首次申报的社会组织均只能申请第一档和第二档。
建议创投主体综合评估机构自身情况及申报项目的竞争力,科学申报。
(二)一定要有配套资金吗?最低多少?
答:申报项目一定要有自筹配套资金。申报第一档、第二档的社会组织,自筹配套资金不得低于总预算金额的40%;申报第三档的社会组织,自筹配套资金不得低于总预算金额的20%。
(三)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需注意什么?
答:项目经费须严格按照《第十二届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编制预算,尽量在“服务费用”“人员费用”“行政办公费用”“宣传费用”及“其他费用”五个名录下进行预算编制。
其中,“人员费用”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30%;“宣传费用”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10%;“行政办公费用+其他费用”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10%。自筹资金不受以上比例限制,但应根据项目需要合理编制预算。
(四)项目经费预算按几个月的实施期编制?
答:按照《通知》要求,项目实施时间为2025年5月-2025年11月,项目相关费用须在此期间内支出。
(五)资助项目金额如有调整是否会通知创投主体?如果不接受调整,如何处理?
答: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调整幅度超过10%的,承办单位将在拟资助项目名单确定后与创投主体进行沟通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评审成绩靠前的同类项目按顺序递补。
二、关于项目实施
(一)可否委托项目予第三方执行?或与其他机构联合一起完成项目?
答:不可以,如发现以上情况,将终止项目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
(二)项目申报获得立项资助后,实施过程中可以调整服务指标或内容吗?
答:原则上项目一经立项签约,创投主体(即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申报书的内容实施推进并在周期内完成,不得随意更改服务指标或项目内容。建议创投主体在申报前科学做好项目研究,合理设计项目实施方案、任务指标和经费预算。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需调整项目的,需事前及时向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提出申请。
(三)项目实施地和服务对象是否可以扩大服务范围至广州市以外?
答:不可以,获得资助的项目实施地和服务对象必须在广州市。
(四)使用资助资金需要注意什么?
答:使用资助金时须严格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穗社管规字〔2023〕1号)规定和《通知》要求,合理、合法、合规地使用资助资金,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五)项目资助资金不得列支的范围有哪些?
答:以下项目不得在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中列支:
1.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2.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
3.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如电脑、网络设备、办公桌椅、饮水机、音响设备、健身器材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及智能化产品、康复辅具、健康监测产品等;
4.向服务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含现金补贴和实物补贴),活动现场发放的低价礼品除外;
5.用于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或微信小程序开发、宣传图书赠送等,作为公益创投项目成果制定相关标准和出版图书除外;
6.用于基建、购置其他设备和服务设施等活动;
7.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六)可以向项目服务对象收费吗?
答:不可以。公益创投项目服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服务对象费用。
(七)项目团队中有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给付的上限标准是多少?
答:与项目主体签订兼职协议或签订劳务合同,领取的劳务报酬(含税),不得超过我市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且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八)受业务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可否使用现金支付?
答:可以,但是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兼职人员费用、讲课费用以及单笔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九)项目实施中确有必要购买物资或服务的,是否需要询价、比价?标准是什么?
答:实施项目需购买物资、服务时,单笔采购金额超过资助资金5%或超过3000元的,应履行询价、比价或招标程序,并签订合同,确保购买价格公允。项目实施期内,购买服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资金的50%。
(十)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关联交易的如何呈现?
答:创投主体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中期、末期评估时提交)
(十一)若项目完成后有结余的,是否须将余款退还?
答: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穗社管规字〔2023〕1号)规定,若项目资助资金有结余,应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十二)项目申报过程遇到问题,应该联系谁?
答:项目申报问题可咨询承办单位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咨询电话:020-86479035 / 86479036,也可进群咨询。项目填报系统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方广州市简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020-8755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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