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Guangzhou Feder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英文缩写:GZFSO)。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自治,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服务,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各界人士,凝聚社会组织力量,服务社会组织需求,引领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扩大社会组织影响,打造社会组织品牌,维护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生活,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68号701。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向社会组织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来自社会组织的有利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
(二)促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
(四)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调研、咨询、培训、交流、研讨、评估、考察活动。
(五)组织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和社会创新活动。
(六)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编印社会组织刊物简报,宣传社会组织先进事迹和经验,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社会信用良好;
(三)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并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三)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四)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对本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将会议决议事项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长签字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至少3个月,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方式召集,成立由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
(三)热爱社会组织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员选举或罢免除外)。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四)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会议决议事项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四)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将会议决议事项向全体会员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3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确因工作需要的,经秘书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印章等重要证书、印鉴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综合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所开展的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同步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按照要求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可印制成册,供会员查阅。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资质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可通过本会自媒体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党组织的建立按照党章规定,遵循应建尽建原则。如暂达不到建立单独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七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六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3日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表决通过。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