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0日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广州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广州市民政局是扶持资金的立项申报、使用管理单位。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承担资金的直接使用监管责任。
广州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立项申请,由广州市民政局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广州市民政局正式向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申报,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程序审批。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第六条  扶持资金对以下在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满1年且不超2年,运作良好的社会组织予以每个3万元的资助: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
  (二)支持社区服务和从事社区公益慈善事业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三)为赈灾、灾区重建和对口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社会福利事业提供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类社会组织;
  第七条  扶持资金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获得3A、4A、5A评估等级且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社会组织予以资助。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5A等级每个资助5万元,4A等级每个资助3万元、3A等级每个资助1万元。同一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只能申请一次扶持资金的资助。

  第八条  依据其他规定已接受过市财政或者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不含对具体服务项目的资助)的社会组织,本扶持资金不再予以资助。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由受资助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办公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广州市民政局每年上半年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接收申请。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扶持资金资助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四)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的);
  (五)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六)未以任何方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广州市民政局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程序确定1家社会组织作为本年度负责扶持资金申报受理、初审和终审等承办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应当是经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并且具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监管等承接能力。申请当年度的扶持资金资助不得作为第三方机构。
  第十三条  广州市民政局依照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扶持资金资助,应按申报方案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广州市民政局确定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在广州市民政局监督、指导下开展扶持资金申报受理、初审和终审工作,其评审程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抽取专家。第三方机构在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二)制订评审规则。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设定科学的评审规则。
  (三)回避。第三方机构和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向广州市民政局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相关规定对申报资料组织评审。
  (一)初审。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确定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名单。
  (二)终审。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提出拟扶持资助的社会组织名单,提请广州市民政局确认。
  第十七条  广州市民政局确认第三方机构通过评审报告提出拟扶持资助的社会组织名单后,在市民政局公众网和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公布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后7日内,市民政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八条  广州市民政局根据公示名单和异议处理的情况,拟定当年扶持资金具体资助对象名单、资助标准、金额,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有关规定审批,并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由广州市民政局与接受扶持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受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扶持资金资助通知。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广州市民政局每年应对扶持资金资助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总结、评估,并按要求将年度扶持资金资助使用情况报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受助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扶持发展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在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2年内注销或被依法撤销的,已拨付但未使用完的扶持资金应当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收回缴入财政;已拨付的扶持资金2年内未使用的,也应当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收回缴入财政。
  第二十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完毕后1个月内,受助单位应当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验收,并提交资助验收报告,填写广州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执行情况验收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受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民政局会同广州市财政局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将扶持资金用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扶持资金的;
  (四)扶持资金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受助单位具有前款情形的,取消其5年内申请扶持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省、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项目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