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司法局,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提高我市社会组织依法治理水平,强化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我市实际出发,遵循法制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发挥法律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积极推行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制度,强化我市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提升社会组织依法服务、依法运营、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方向,崇法敬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遴选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队伍,组建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库。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为社会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严格保守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2.合理配置,注重实效。根据社会组织特点和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合理的法律顾问人员聘用模式和服务模式,明确权利义务,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完善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共同促进依法自治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3.相互尊重,形成合力。社会组织法律顾问要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意愿,接受社会组织监督。社会组织应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认真对待并注重采纳社会组织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合理建议。
三、目标任务
推进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提高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能力和水平。2017年底前,全市评估等级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基本设立法律顾问,区级社会组织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点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中设立法律顾问;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60%以上社会组织设立法律顾问,初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体系,基本实现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全覆盖。
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制和法律顾问制度,组建成立广州市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人才库和广州市社会组织普法讲师团,通过聘用的法律顾问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培训以及公益诉讼等专项法律服务,同时,将社会组织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等级评估内容。
四、法律顾问的聘用
本文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社会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家,以及社会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法律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
2.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3.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社会组织工作规则,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4.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法律顾问。
(二)工作职责。
1.对社会组织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参与涉法事务协商与谈判,为社会组织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
3.起草或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社会组织服务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4.按要求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社会组织有关法律问题,协助社会组织加强法制宣传工作;
5.承办社会组织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6.接受社会组织的另行委托,代理社会组织诉讼、调解、仲裁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聘用方式。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社会组织预先设定法律顾问选聘条件,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托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社会组织的聘请需求,择优筛选法律顾问,推荐合适的法律顾问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社会组织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购买服务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法律顾问。
3.联合聘请。对法律咨询以及专项法律服务需求较小的社会组织,由2家以上社会组织联合聘请,共同使用,以扩大法律顾问在社会组织中的覆盖率。
聘用工作结束后,社会组织需将聘任的专职、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备案,受聘法律顾问纳入广州市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人才库。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一)法律顾问的权利。
1.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可以应邀参加或者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参与具体事项的调查、研究;
3.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4.因承办受委托法律事务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有权对社会组织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6.享有法律顾问工作报酬。
(二)法律顾问的义务。
1.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责地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做出其他损害社会组织形象的行为;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承办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披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3.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利用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与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6.依照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民政局、司法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区民政局、司法局要研究制定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强化督促指导,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市、区司法局依法对担任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全面实施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制度,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强化评估考核。市、区民政局要将社会组织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等级评估内容,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扬。
(四)重视宣传推广。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推广,让社会组织真正意识到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推动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事务、化解矛盾。加大表彰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五)严格规范管理。推动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健全法律顾问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工作实效性的考核评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提高我市社会组织依法治理水平,强化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我市实际出发,遵循法制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发挥法律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积极推行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制度,强化我市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提升社会组织依法服务、依法运营、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方向,崇法敬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遴选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队伍,组建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库。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为社会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严格保守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2.合理配置,注重实效。根据社会组织特点和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合理的法律顾问人员聘用模式和服务模式,明确权利义务,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完善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共同促进依法自治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3.相互尊重,形成合力。社会组织法律顾问要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意愿,接受社会组织监督。社会组织应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认真对待并注重采纳社会组织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合理建议。
三、目标任务
推进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提高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能力和水平。2017年底前,全市评估等级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基本设立法律顾问,区级社会组织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点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中设立法律顾问;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60%以上社会组织设立法律顾问,初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体系,基本实现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全覆盖。
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制和法律顾问制度,组建成立广州市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人才库和广州市社会组织普法讲师团,通过聘用的法律顾问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培训以及公益诉讼等专项法律服务,同时,将社会组织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等级评估内容。
四、法律顾问的聘用
本文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社会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家,以及社会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法律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
2.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3.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社会组织工作规则,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4.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法律顾问。
(二)工作职责。
1.对社会组织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参与涉法事务协商与谈判,为社会组织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
3.起草或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社会组织服务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4.按要求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社会组织有关法律问题,协助社会组织加强法制宣传工作;
5.承办社会组织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6.接受社会组织的另行委托,代理社会组织诉讼、调解、仲裁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聘用方式。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社会组织预先设定法律顾问选聘条件,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托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社会组织的聘请需求,择优筛选法律顾问,推荐合适的法律顾问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社会组织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购买服务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法律顾问。
3.联合聘请。对法律咨询以及专项法律服务需求较小的社会组织,由2家以上社会组织联合聘请,共同使用,以扩大法律顾问在社会组织中的覆盖率。
聘用工作结束后,社会组织需将聘任的专职、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备案,受聘法律顾问纳入广州市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人才库。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一)法律顾问的权利。
1.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可以应邀参加或者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参与具体事项的调查、研究;
3.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4.因承办受委托法律事务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有权对社会组织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6.享有法律顾问工作报酬。
(二)法律顾问的义务。
1.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责地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做出其他损害社会组织形象的行为;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承办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披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3.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利用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与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6.依照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民政局、司法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区民政局、司法局要研究制定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强化督促指导,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市、区司法局依法对担任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全面实施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制度,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强化评估考核。市、区民政局要将社会组织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等级评估内容,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扬。
(四)重视宣传推广。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推广,让社会组织真正意识到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推动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事务、化解矛盾。加大表彰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五)严格规范管理。推动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健全法律顾问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工作实效性的考核评估。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司法局
2017年8月18日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