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会员管理制度
(试行)
(试行)
(2015年11月3日经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一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管理效率,提高本市社会组织参与本会的积极性,更好发挥本会在社会组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员种类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
第三条会员职务
职务分为常务副会长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理事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获得本会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6)享受本会所有服务的优先权和专享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尊重本会各项制度,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并自愿提供资助;
(5)向本会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6)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理事会员的职责(理事或者理事以上职务)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会员单位授权本单位法人、会长或经选举产生的秘书长作为本单位代表参加本会的重要会议,行使会员权利。
三、会员入会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职务调整
第九条会员职务调整采取主动申请的形式,以自愿为原则。会员可以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提议。
第十条本会应根据会员担任职务情况进行统筹管理,确保各类职务会员比例符合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本会应对申请职务调整的会员进行意愿核实与挽留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申请职务调整由秘书处审核,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五、会员退会及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采取主动申请与除名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主动退会依据自愿原则。本会应对自愿申请退会的会员进行意愿核实与挽留的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制度和业务规则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员除名程序:
(一)会员存在上述除名情形,经会员服务部核查属实后出具《除名报告》,报秘书长审批;
(二)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形成除名议案,报经会长同意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三)向被除名的单位或个人发送《除名通知》,阐明除名原因,并跟进后续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或除名后,本会秘书处有权收回其会员证书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六、缴费及会籍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按照章程收取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本会会费实行弹性缴交机制,会员会费数额不设上限,欢迎有能力的会员积极支持本会发展。
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7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专家会员每年300元(属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可不用缴纳,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另行设定)。
第十八条会员应及时缴纳会费。会费应于每年的5月1日前缴讫,即本届第一年度会费应于2015年5月1日前缴讫,如此类推。
第十九条会员会籍从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新会员当年会费可酌情收取。但获得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应当全额交纳年度会费。新会员应在收到本会秘书处核发的会员资格确认函之日起15天内,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职务有所调整的会员从审议通过之日起按照新的职务标准缴费。
第二十一条如会员单位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应职务会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延期缴纳、作降级或减免处理。延期时间或减免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退会或者除名会员的会籍经相应的程序通过后即被终止。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会员部应对未能按时缴费的会员单位进行会费催缴。会员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催缴后依然不缴纳会费且不根据第二十一条提交书面申请的会员单位将视情况作退会或相关处理;理事以上单位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由秘书处向会员通报。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提高管理效率,提高本市社会组织参与本会的积极性,更好发挥本会在社会组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员种类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
第三条会员职务
职务分为常务副会长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理事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获得本会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6)享受本会所有服务的优先权和专享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尊重本会各项制度,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并自愿提供资助;
(5)向本会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6)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理事会员的职责(理事或者理事以上职务)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会员单位授权本单位法人、会长或经选举产生的秘书长作为本单位代表参加本会的重要会议,行使会员权利。
三、会员入会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职务调整
第九条会员职务调整采取主动申请的形式,以自愿为原则。会员可以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提议。
第十条本会应根据会员担任职务情况进行统筹管理,确保各类职务会员比例符合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本会应对申请职务调整的会员进行意愿核实与挽留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申请职务调整由秘书处审核,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五、会员退会及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采取主动申请与除名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主动退会依据自愿原则。本会应对自愿申请退会的会员进行意愿核实与挽留的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制度和业务规则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员除名程序:
(一)会员存在上述除名情形,经会员服务部核查属实后出具《除名报告》,报秘书长审批;
(二)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形成除名议案,报经会长同意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三)向被除名的单位或个人发送《除名通知》,阐明除名原因,并跟进后续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或除名后,本会秘书处有权收回其会员证书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六、缴费及会籍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按照章程收取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本会会费实行弹性缴交机制,会员会费数额不设上限,欢迎有能力的会员积极支持本会发展。
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7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专家会员每年300元(属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可不用缴纳,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另行设定)。
第十八条会员应及时缴纳会费。会费应于每年的5月1日前缴讫,即本届第一年度会费应于2015年5月1日前缴讫,如此类推。
第十九条会员会籍从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新会员当年会费可酌情收取。但获得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应当全额交纳年度会费。新会员应在收到本会秘书处核发的会员资格确认函之日起15天内,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职务有所调整的会员从审议通过之日起按照新的职务标准缴费。
第二十一条如会员单位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应职务会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延期缴纳、作降级或减免处理。延期时间或减免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退会或者除名会员的会籍经相应的程序通过后即被终止。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会员部应对未能按时缴费的会员单位进行会费催缴。会员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催缴后依然不缴纳会费且不根据第二十一条提交书面申请的会员单位将视情况作退会或相关处理;理事以上单位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由秘书处向会员通报。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试行。